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4-06-17文章来源:保卫科 浏览次数: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二)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领域

(一)投资理财领域

近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广大公众,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许诺超高收益率;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中央领导同志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

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理财产品”。

(二)P2P网络借贷领域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业农村领域

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

特别注意:近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有从经济活跃、人员聚集的城区向农村地区蔓延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金融知识缺乏、辨别和防范能力不足的特点,到农村地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利用农信社在农村已清退的“代办员”或者村干部,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当地非法吸纳储户资金,许多村民都将辛苦积攒多年的积蓄投入其中,导致上当受骗、血本无归。与大城市相比,许多农村非法集资活动极具隐蔽性,吸储手段更加多样化,农民朋友要提供警惕和风险意识,切莫贪图高利,陷入非法集资陷阱。尤其当心以下三种骗储手段:一是熟人骗储。非法集资一般是通过在农村广布业务员,以邻里信任为基础,并提供高额提成,诱使业务员发展熟人储户。二是假项目、假单据骗储。非法集资企业在农村常打着开展担保、保险、黄金珠宝、典当等旗号,在农村吸储,伪造出各种与银行存款单据相似的单据,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令人防不胜防。三是施小惠骗储。一些非法集资企业利用发放礼品的形式吸引储户参与集资,许多村民因为高利诱惑,加上礼品吸引,纷纷上当受骗。

(四)房地产、建筑领域

此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目前,此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五)养老保健领域

主要要两种方式:一是打着“养老”的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项目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出资购买钻石卡、黄金卡等成为会员或“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各种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面条、毛巾等)方式,趁机兜售“保健品”,骗取老年人钱财。

(六)私募基金领域

私募机构业务复杂多样,很多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众筹等业务,风险容易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私募基金行业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一是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二是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三是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四是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五是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此类案件风险外溢性强,涉及人数众多,易产生区域性风险,且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处置周期长,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怎样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一)核实工商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是欺诈。

(二)看投资回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各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 24%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

(三)核查相关信息。通过政府主(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予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四)看是否阳光操作。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不签订正规合同,也不开具凭据,承诺返利但很少履行;编制所谓“好项目”却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而是地下操作,诱惑群众购买,没有政府主监管部门把关,缺少行业协会自律约束,一旦集资人卷款跑路,追缴损失难度很大。

(五)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地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够了解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而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钱干了什么,或者看不到投资项目的实际依据。

(六)关注、查询媒体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新闻媒体会进行报道,日常生活有理财需求的群众要学会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七)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向懂法、懂行的专业人士和朋友请教,审慎决策。

 

 

 

 

 

 

 

 

 

 

 

 

 

 

 

打印责任编辑:范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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